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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劉俊宏

陳俊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被 告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媛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