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劉俊宏 陳俊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被 告 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媛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