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債 權 人 李玉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宥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得請求仲介報酬費用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