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債 務 人 張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茗惠(即借款人)於民國106-107年間邀同案外人張國忠(歿)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60,10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0.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計算。(二)詎債務人張茗惠自111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3,7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三)聲請人向借款人張茗惠及連帶保證人張國忠請求連帶清償借款時,始悉連帶保證人張國忠已於108年01月間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111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715元 張茗惠 自民國111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月息0.9% 001 新臺幣133715元 張茗惠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月息1.15% 001 新臺幣133715元 張茗惠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26日止 月息1.275% 001 新臺幣133715元 張茗惠 自民國111年0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月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715元 張茗惠 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