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債 權 人 姜昶名債 務 人 朱秋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秋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朱秋菊發支付命令,依其請求之依據即民國110年12月6日協議書影本所示,契約當事人為本件債權人姜昶名與第三人吳宗憲,朱秋菊非契約當事人,既非當事人,自無從使朱秋菊負履行契約之責任;又債權人稱因第三人吳宗憲為朱秋菊之夫,將一切事宜交由朱秋菊處理,債權人並已寄發存證信函予朱秋菊,請求其給付金錢及返還支票云云,然配偶相互間於法律上仍屬不同個體,並無所謂夫債妻還之規定,非契約當事人之朱秋菊亦不因單純對其寄發存證信函,即可使其成為契約當事人。是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資料,無法證明債權人與朱秋菊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