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431號債 權 人 邱義祥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沈家慶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所發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支付命令中請求金額新台幣3,730,000元係依債權人聲請狀之主張而記載,並無顯然錯誤,債權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