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債 權 人 賴春燕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偉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偉哲發支付命令,聲請狀僅略述因債務人違約,而致債權人遭第三人安麗公司追討獎金,並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安麗公司直銷商返還獎金通知為證。然債務人違約之具體情狀為何?債務人違約如何導致債權人被追討獎金?債權人基於何種法律上請求權得向債務人請求賠償?債務人是否確有切結承認賠償債權人?此等事實均未見釋明,亦無從自債權人所提證據認定之。本院遂以民國111 年3 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釋明及提出佐證,然債權人同年3月21日補正狀僅略述有咸股110年度訴字第1024號案卷可閱,卻未提出該案卷內容之影件,經本院職權查詢,該110 年度訴字第1024號事件應屬未終結事件,故本院亦無權自行調閱查明。本院遂再於同年3 月25日再通知債權人補正,然而債權人同年4月7日補正狀除重複上述內容外,僅再略述其請求係基於社會人情道義良心所在。綜上,因債權人釋明不足,無法單憑其所陳證明其與債務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且經兩次通知補正皆未補正,尚難謂其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