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代 理 人 許禎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陳大政之遺產管理人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股票掛失人亦為上開遺產管理人,請提出台端得為本件聲請人之釋明;如聲請人有誤,請更正聲請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