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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號聲請異議人即債權人 戴依珊即戴素鈴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代 理 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特別代理人 林烈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