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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楊秀英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蘇盈伃律師聲 請 人之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機車1輛、存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台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台東土地),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行照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可證;其中機車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國泰人壽保單、台東土地,及於清算程序預納之拍賣不動產費用新臺幣(下同)5千元,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47,864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38,888元、台東土地變賣所得28萬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優先清償財團費用後,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