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楊水盛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土地拍賣所得(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西社段土地拍賣所得)、台中市清水區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市鎮北段土地)、存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1張,於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傷害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有存款、西社段土地拍賣所得、市鎮北段土地及國泰人壽保單,而所有土地拍賣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379,988元、存款及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合計26,545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所提出醫療病歷後,酌留1.5個月生活所必需金錢25,955元予無業依靠殘障補助及國民年金生活之債務人)、預納之拍賣不動產費用5,000元(因市政北段土地亦於台中地方法院拍賣,毋庸給付費用),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