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洪素惠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楊林澂律師聲 請 人之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抵押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洪素惠執行清算程序追加分配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選任為該程序之管理人,爰審酌本件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之變價,再參以本件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