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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鄭銘裕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36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前開民事裁定附卷可憑。

二、再查,本件就應屬於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之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新臺幣112,101元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