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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102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2773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代 理 人 姜岢忻債 務 人 駱玉貴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9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小港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55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3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