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3463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江雅鳳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林育霖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於高雄順昌郵局之結存金額為12元,無執行實益,另係投保於第三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