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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123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3485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代 理 人 姜岢忻債 務 人 鄭意茹即黃意茹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帳戶資料後,並為強制執行,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依首揭規定,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早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即自高雄市三民區之址遷出,現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