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3549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代 理 人 姜岢忻債 務 人 朱國榮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函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巷00號),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另債務人於第三人郵局高雄建工郵局處有帳戶資料,然帳戶內僅有新台幣83元不足扣抵手續費,有郵政儲金詳情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