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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1277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7771號債 權 人 簡鈺家債 務 人 余佳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勞保已於民國111年5月13日退保,惟債務人於第三人鳥松仁美郵局有存款,因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鳥松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