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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字第 131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313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楊金蘭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侯彥竹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之退休金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該條文所稱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係指退休人員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對其退休前任職之機關得請求領取之權利,係屬一身專屬權利,故不得扣押之。

二、查,聲請人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6720號債權憑證及本票原本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之退休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然退休金債權係屬一身專屬權,揆之上開規定,不得扣押。上開債權既不得扣押即不得強制執行。準此,聲請人上開聲請依法無據,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