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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拍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 請 人 林曉妍相 對 人 邱璠恩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建誠、邱璠恩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邱璠恩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邱璠恩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璠恩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邱建誠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1年3月1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邱建誠於110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3月14日。詎清償期屆至後,邱建誠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貸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查,除相對人邱建誠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民生 608 2,122 100000分之846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94 民生段60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樓房 十三層: 125.92 合計: 125.92 陽台:13.52 雨遮:5.53 全部 自強二路40號十三樓 備註:共有部分:民生段1336建號,面積902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51 (含停車位編號13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