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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陳慧芬0000000000000000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債 權 人 龔俞嘉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認可之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6號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8個月(即111年5月至112年10月共18個月停止履行,自112年11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於109年1月31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6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次查,債務人表示因故離職以示負責,目前於餐廳任職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6,000元,以上有離職證明書、債務人陳報狀在卷為憑;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目前勞保投保於新宴日式燒肉店,投保薪資為11,100元,因認債務人主張尚非無據,審酌債務人未來薪資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42,000元,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有得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之事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