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王郁甯(原名王家蓁)相 對 人 林聖章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4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執以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47號執行事件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持以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47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且由本院111年度審重訴字第73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受理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所據,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吳敏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