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柯存賢關 係 人 南昇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柯存賢為南昇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南昇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昇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昇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10 年12月14日清算完結,並聲報本院,聲請依股東臨時會決議,指定聲請人為簿冊管理人等語。
二、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南昇公司之清算人,南昇公司已於110 年12月14日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於111 年3月25日以雄院和民司丙110 司司180 字第1111000189號函准予備查等事實,經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司字第13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度司司字第180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誤,故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因此依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指定聲請人為南昇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