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陳宣至律師即鑫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鑫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112年8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以111年度司字第38號裁定選任為鑫泉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鑫泉公司)之清算人,惟因鑫泉公司尚有土地信託於他人名下,本件恐有訴訟取回土地之必要,故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依前揭規定,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