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王永明

王能立相 對 人 冠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銀河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