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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57號聲 請 人 歐聰明

(即球之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歐聰明為球之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球之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球之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球之達公司)清算人,球之達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111司司33字第1119002728號)清算人就任准予備查函、111年8月31日(111司司83字第1111000513號)球之達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球之達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摘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經聲請人簽署)、聲請人之身分證影本為佐(院卷頁13-23);又本院亦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3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83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證,並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指定聲請人即球之達公司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