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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曾千綺相 對 人 趙章如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順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看公司)之股東,順看公司原董事及監察人因當然解任,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39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迄今。惟順看公司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召開股東常會,選任伊、曾頌文、曾千瑜為董事,曾金城為監察人,其後於同年9月29日召開董事會,選任曾頌文為董事長,自無再由相對人繼續擔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又相對人上任後,順看公司除有浮濫支出薪資之情形外,亦出現營業成本巨幅上升、收入巨幅下降及債務增加之情事,且相對人於110、111年度股東常會均僅各提出109、110年度之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而未提出完整財務報表予股東查核,另就順看公司迄今召開共11次股東會所通過作成監督公司財務之決議,均裁示決議無效或不成立,所為不僅不利於順看公司,且未盡忠實執行業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實質損害股東權益。其次,相對人在未向股東會報告及經股東會同意之情況下,即逕於111年9月23日與順看公司另一股東曾南國於本院成立調解(111年度雄司調字第1003號),同意由順看公司給付曾南國分配款新臺幣(下同)346萬5,413元,亦有與曾南國串通掏空順看公司,進而損害股東利益之情形。為此聲請解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職務等語。

二、相對人具狀表示意見,略謂:順看公司迄未合法選任董事,仍有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又順看公司營業收入下降,乃因承租人受疫情影響無法繼續承租公司廠房,致租金收入減少所致,而營業成本部分則經製作分類帳,明列各項支出明細,伊並無聲請人所指行為不利於順看公司之情事。其次,順看公司目前尚未選任監察人,無從由監察人查核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相關表冊,且順看公司迄今召開10次以上股東會,每次均面臨無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窘境,伊慮及在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前,倘自行製作相關表冊,恐招致其他未出席股東之質疑,因而參照本院111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意旨,未予製作109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等表冊,所為尚無不法。再者,順看公司歷年來均與股東達成協議,由順看公司收取租金,扣除相關支出及應支付管理人員蔡育瑾、清潔人員張錫綠之薪資後,再以「薪資」名義,將餘額平均分配予兩房股東(即曾南國派、曾金城派),然伊上任後清查公司歷年會計帳目,發現先前順看公司負責人蘇宥嘉即曾金城之配偶,於108年9月至109年6月間違反上開協議,僅將餘額之半數分配予曾金城派股東,而未分配予曾南國派股東,審酌及此,伊始同意由順看公司給付曾南國其上開應受而未受分配之金額346萬5,413元,並成立調解,自無聲請人所指偽造債務或與曾南國串通掏空公司之情事。伊並無聲請人所指不利順看公司之行為,聲請人聲請解任伊之臨時管理人職務,洵屬無據等語。

三、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徵諸其立法理由略以:「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等語,是公司法增定選任臨時管理人需在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得為之;同時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時,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準此,公司法雖未就解任臨時管理人之原因及程序明文規定,惟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既係代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則聲請解任之理由是否正當及應否許其解任,亦應本諸上開立法意旨予以審酌,換言之,需審酌董事是否已能行使職權、董事會是否已能正常召開、臨時管理人有無不利於公司之行為而定。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本院於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第39號裁定選任相對人為順看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而順看公司迄未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復未辦理解散或改選董、監事等情,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可見順看公司迄今未合法選任董事行使職權並召開董事會,而仍有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

㈡、聲請人雖執前詞主張順看公司已於111年6月23日召開股東常會,選任董事云云,並提出111年6月23日股東常會議事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惟順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股,其股東會至少需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即1,001股)股東之出席,始能成立決議(公司法第174條、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否則其該次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查觀諸上開議事錄,順看公司111年6月23日股東常會,出席股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僅有1,000股,此亦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頁),則依上開說明,該次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要無聲請人所稱該次股東會已合法選任董事之情事。聲請人雖又提出111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議事錄為憑(見本院卷第27至32頁),陳稱該次股東臨時會已決議追認111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並由董事會選任曾頌文為董事長云云,然111年9月29日股東臨時會之出席股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仍僅有1,000股,依上開說明,該次股東會決議亦屬不成立,自無得合法追認111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可言,且順看公司既未合法選任董事,當亦無從合法召集董事會並選任董事長。是聲請人猶以前詞,謂順看公司已選任董事及董事長,進而主張無再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必要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無足取。

㈢、聲請人雖以相對人有前揭不利於順看公司之行為,而主張應解任其臨時管理人之職務云云,惟為相對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順看公司110年度營業情形,與108年度相較,固有營業收入

減少、營業成本增加之情形,有該公司108、110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6頁)。惟公司經營績效之良窳,受諸多因素影響,獲利與否並取決於市場需求、經濟景氣、政經環境及經營者之營運能力等因素,而經營成本高低,亦隨各年度物價波動、勞動及原料市場之供給等情況而異,自難僅以公司現階段營業情形較先前為差,即遽認係公司負責人浮濫報帳或圖利自己、他人所致。且我國於108年末、109年初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許多經濟活動大受影響,多家公司及小型企業更因不堪虧損而紛紛結束營業,此情持續至今,乃眾所周知之事實,則相對人陳稱:順看公司110年度之營業情形較108年度為差,係因上開疫情影響,導致租金收入減少等語,即非不可採信。又相對人就營業成本部分,已製作分類帳,詳列各項支出項目及金額(見本院卷第183頁),難認有聲請人所指浮濫報帳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所述,未據舉證以實其說,則其徒憑主觀臆測,空言順看公司營業收入下降、營業成本增加乃相對人報帳不實,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之可能,而不利順看公司云云,洵無足取。

⒉相對人固不爭執於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未製作109年度營業

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表等表冊,而僅提供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予股東,並以前詞置辯。惟順看公司目前雖尚未選任監察人,而無從由監察人查核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相關表冊(公司法第228條參照),然上開表冊除應交監察人查核外,尚應提出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並應分發各股東(公司法第230條參照),且上開承認並非不得由股東常會以假決議方式為之,自難僅以順看公司現無監察人,且歷次股東會均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或股東間有所對立,縱使為假決議亦有遭反對之可能等情,即免除董事會製作上開表冊之義務。相對人就此部分以前揭理由,未製作上開表冊提出於股東會,尚有未洽。惟相對人既已提出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予股東,各股東即非不得藉此瞭解公司之營運狀況,且本院111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確揭示相對人基於上開考量而未提出上開表冊,並非毫無道理等語(見本院卷第203頁),則相對人本於上開裁定意旨而未予製作、提供上開表冊,所為尚難認係故意違反規定或有意損害股東權益。況上開表冊僅在使股東得以瞭解公司經營情形,縱使相對人未予製作,亦難遽謂其所為不利於順看公司。是聲請人執此主張相對人所為不利於順看公司云云,尚無足取。

⒊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就順看公司迄今召開共11次股東會所

通過作成監督公司財務之決議,均裁示決議無效或不成立云云,然觀諸111年6月23日股東常會議事錄,其決議記載:「今天所有議案討論股東決議通過都會做成會議記錄,主席並無裁示決議無效或無法作成決議」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足見相對人並無聲請人所指裁示決議無效或不成立之情形,聲請人上開主張,與事實不符,要難遽信。

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7號聲請人、曾金城、曾頌文與順看公

司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有效等事件,股東曾頌文於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相對人擔任順看公司臨時管理人前,順看公司只有出租廠房收取租金而已,且僅有1位管理人員及清潔人員,當時是伊父母處理收取租金及廠房修繕事宜,另外伊大伯父曾南國及曾南國2位兒子曾致豪、曾彥傑亦為股東;選任臨時管理人前,任期屆滿之董事為伊、伊父親及曾彥傑;順看公司原本薪資發放都是以收取之租金,扣除支出後,兩家各一半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堪認相對人陳稱:順看公司與股東達成協議,由順看公司於收取租金,扣除相關支出後,再以「薪資」名義,將餘額平均分配予兩房股東(即曾南國派、曾金城派)等語,容屬非虛。又自順看公司108年1月至109年6月企業薪資轉帳明細表觀之(見本院卷第93至163頁),順看公司於108年2月以後,至109年6月,均僅將租金餘額分配予曾金城,而未分配予曾南國,則相對人審酌及此,因而與曾南國於本院成立調解,同意由順看公司給付曾南國108年9月至109年6月之分配款346萬5,413元,即難認係刻意增加或偽造公司債務。且相對人慮及其他股東恐有意見而另行爭訟,於調解時亦與曾南國達成合意,約定倘日後法院判決曾南國應將該次調解成立所受領之金額全數返還順看公司時,曾南國同意依法院判決辦理,業經調取本院111年度雄司調字第1003號卷查明無訛,益見相對人並無聲請人所指與曾南國串通掏空公司之情事。是聲請人徒執前詞,逕謂相對人有浮濫支出薪資、虛偽增加債務及掏空公司之行為云云,亦無足取。

㈣、從而,相對人擔任順看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除未依規定製作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相關表冊,略不合法律規定外,整體而言均無不利於順看公司之情事,自無解任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職務,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