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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薛榮德關 係 人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之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任其於浩然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惟查,浩然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在○○市○○區○○巷00○0號,有該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解任清算人事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方云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