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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怡君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核其性質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