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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全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蔡政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