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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全字第 2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凌宇田(原名凌公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紫婕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早期購置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區段1385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時,曾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申請抵押貸款,因民國102年間之貸款利息,相比於現在房貸利息較高,故有轉貸以獲取較低利息之想法。斯時相對人施紫婕為聲請人之友人,聲請人曾協助借予相對人金錢以償還其自身信用貸款,且彼此互相信賴,遂以口頭約定以相對人名義重新向銀行申貸以換取較低利息之意思,約定聲請人借用相對人之名義,以買賣為由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聲請人進而得以新貸款償還原貸款,以降低每月支出。又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後,關於系爭不動產以相對人名義重新申貸之貸款餘額(清償舊貸款後)及貸款均存入相對人所有之第一銀行帳戶,相對人並將之交由聲請人全權提領及管理;日後系爭不動產之貸款,均由聲請人以個人或公司名義轉帳每月固定利息至相對人上開帳戶內繳納之;且系爭不動產於上開移轉登記過戶予相對人所生之相關代書規費、火災保險、後續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支出,均由聲請人單獨支應;末者,相對人自始至終從未使用系爭不動產,系爭房屋均由聲請人管理、使用收益,一切房屋整修或維持事宜均由聲請人自行處理,堪認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移轉,僅為雙方合意借名登記,聲請人為借名人、相對人為出名人應屬無疑。詎聲請人近期向相對人即出名人請求返還登記系爭不動產於己,竟遭相對人拒絕,相對人甚至以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自居。相對人現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而有處分系爭不動產之權限,為免聲請人欲終止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不動產時,相對人可能違反借名登記契約將系爭不動產移轉或設定負擔予善意第三人,此時聲請人於法恐難以實現返還不動產之目的。綜上,聲請人因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請准提供擔保,禁止相對人對於系爭不動產為處分、變更、設定負擔等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惟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可知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裁定。所謂假處分之原因,即前開法文規定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已就本件請求之原因陳述如上,並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相對人存摺影本及移轉系爭不動產相關支出明細及收據(即聲證1至3)等「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但聲請人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即「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部分,則僅陳述如上,並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等為證(即聲證1),未見相對人有何疑似處分系爭不動產行為之可能,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相關事證以資釋明,亦難認相對人有要將系爭不動產為移轉、讓與、設定抵押權、出租或為其他處分,致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仍不足以補正此部分釋明之欠缺,聲請人本件假處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玉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