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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再易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溫三郎再審被告 國賓官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羿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26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原確定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再審,而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15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本訴、反訴部分之再審裁判費各為1,500 元,共計3,000 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2,000 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琁

法 官 徐彩芳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仙宜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