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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勞執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62號聲 請 人 陳奕明相 對 人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111年11月4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勞資雙方主張內容爭議,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給勞方陳奕明新臺幣174,718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勞資雙方主張內容爭議,同意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給勞方陳奕明新臺幣174,718元…,上述給付金額,資方應於111年11月18日前直接匯入勞方所有之金融帳戶,勞資雙方達成和解。」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