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28號聲 請 人 魏月華相 對 人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美玉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於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以新台幣80萬元(包裹式)和解,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於新臺幣陸拾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蔡慰儒(歿)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調解成立,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和解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同意分期給付,第1期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前給付20萬元,餘60萬元自111年5月至112年4月止,每月30日前給付5萬元,並於上開期日匯入勞方提供之帳戶(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戶名:魏月華;帳號:000-00-000000-0),如有一期未付,未到期之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嗣相對人僅於111年4月22日匯入第1期款20萬元,於111年5月30日已逾第2期分期繳款期限,餘60萬元迄今仍未給付,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有關蔡慰儒(歿)職業災害補償及未加保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4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銀行帳戶內頁影本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