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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80號原 告 唐基誠被 告 李國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