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80號上 訴 人 唐基誠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李國裕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萬5,364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2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