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74號原 告 陳弘富
談筱馨
盧富美
林高紅前列4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陳弘富等4人請求被告給付保健費、生日禮金、結婚週年金飾、旅遊補助、便裝費、居家辦公設備、防疫獎金、尾牙禮金等,總金額如附表【不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及請求貢獻獎金、酬勞、績效獎金、春節獎金等,總金額如附表【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項目】欄之裁判費暫免徵收2/3 ,是原告陳弘富等4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陳弘富等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附表:(新台幣/元)編號 原告 得暫免徵部分總金額(A) 不得暫免部分總金額(B) 訴訟標的金額 【(C)=(A)+(B)】 原應徵收裁判費 (D) 暫免徵收2/3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E)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F) 【計算式:F=D-E】 1 陳弘富 0000000 227819 0000000 24958 15121 9837 2 談筱馨 0000000 282047 0000000 29116 17563 11553 3 盧富美 0000000 304092 0000000 38917 23965 14952 4 林高紅 0000000 350676 0000000 37630 22777 1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