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35號原 告 廖欽盛被 告 威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退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9,6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