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41號原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雄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