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3號原 告 李曉梅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40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700元(2,100元-1,400元=7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