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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32號原 告 柯鴻璿被 告 梁芳翊即日月星辰會館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