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李國祥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2,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 告 李國祥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萬2,9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