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5號原 告 盧興宏原告與被告得海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含延長工時加班費、例假及國定假日加班費),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3,600元(計算式:5,400元×2/3=3,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計算式:5,400元-3,600元=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