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60號原 告 林妍蓁
曹若薇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北極星檳榔攤即陳美君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林妍蓁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加班費新台幣(下同)34萬4,309元、資遣費6萬8,88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6萬7,680元、返還健保費不當得利2萬5,960元,原告曹若薇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1萬5,631 元、特休未休工資8,000 元,共計64萬0,0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但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等共計61萬4,101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48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570元(7,050-4,480=2,570),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