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4號原 告 李國祥被 告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拉讚‧薩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因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依被告異議範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1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