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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歐真宇

江淑娥蕭印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高雄市大寮區愛家園協會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歐真宇、江淑娥、蕭印鎔之訴訟標的金額於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7萬9336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80元(計算式:2820元×2/3=1880元),是上訴人歐真宇等3人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0元(計算式:2820元-1880元=940元);另上訴人江淑娥、蕭印鎔之上訴聲明第五、六項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則本件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40元(計算式:940元+4500元+4500元=9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