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珍主即高雄市私立禾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聲明不服之範圍即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財產權部分,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即命上訴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4,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