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81號原 告 劉彥君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被 告 高雄醫學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俊毓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延長升等年限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醫學大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