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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審保險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保險字第25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被 告 宋意崴即宋雲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9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裁定已於111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2-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