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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審保險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保險字第28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張景淯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宋意崴之破產管理人(即宋意崴之承

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9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12月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