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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小上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上字第113號上 訴 人 鄭渝樺被 上訴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20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⒈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⒉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準此,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為之,且應具體指摘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同法第469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

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再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除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外,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第1項所明揭。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8年5月25日起,陸續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以下合稱系爭門號),嗣未依約繳款且提前終止契約,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3,288元、小額付款447元、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金69,915元,合計93,350元,台灣大哥大公司業於109年8月5日將前述對上訴人之債權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因而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93,350元,及其中23,735元自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認有理由而全部准許。惟系爭門號並非伊親臨申辦,也從未收到帳單,伊曾向他人購買手機而交付身分證正本,故恐遭不法之人冒用伊之名義申請系爭門號,請鈞院依職權查明。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電信費之債權請求權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而為2年,被上訴人遲至111年始起訴,已逾2年時效。為此不服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後,始於民事上訴及上訴理由狀主張系爭門號恐遭人冒名申辦及提出時效抗辯,係屬第二審程序始提出之新防禦方法,上訴人亦未具體表明係因原審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致未能提出,且上訴人經原審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原審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出具任何書狀以為陳述,原審乃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為一造辯論之判決,業經本院核閱原審卷宗確認無誤,則上訴人未能於原審提出前開防禦方法,顯難認係因原審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所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規定,上訴人自不得於小額訴訟之上訴審程序中提出,本院亦毋庸予以審酌。又除此之外,上訴人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揆諸前開說明,尚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雖聲請本院調查系爭門號是否遭冒名申辦,惟其上訴既非合法,本院亦無從依所請調查證據,併予敘明。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500 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韓靜宜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4-06-04